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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讓店面毀約

頂讓店面毀約


黃OO 發問於 2023-01-08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有個問題要請教您。我在112年1月7號有頂讓了一間店。而且在當天我也付了一半的頂讓金和租金。也簽了合約。因爲銀行的轉帳有限金額,所以我跟業主說:當天我先轉一半的金額,然後隔天我再轉另一半的金額。業主也同意了。
可是那合約業主先收著,他要我們付完全額了才給我合約。
但是在隔天,那業主突然跟我說,他的店不要盤給我了。也把我付的訂金還回給我。問題是,我的設計師也用好了設計圖和我也訂了一些器材。
請問我可以向那業主討回我的損失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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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您好,就上述業主無故反悔頂讓,應有法律上違約責任,依法可向業主求償或是請求違約金,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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