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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


LOO 發問於 2023-01-06 | 臺北 | 其他

Q: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想收購一間未公開發行公司百分之六十之股份,以轉投資現金之方式是否會涉及企業併購法?

瀏覽人數:403

A:  您好,

如被收購的公司是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貴司是公開發行公司,如以轉投資現金收購未公開發行公司百分之六十之股份,當有企業併購法之適用。相關法條請參以下: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收購:指公司依本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母、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公司,為母公司;被持有者,為子公司。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本律師有多年充足的公司併購專業及經驗,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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