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前滿十八歲而於同日未滿二十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故倘客戶於112年1月1日前向貴公司購買商品時年僅18歲,當時仍屬未成年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依民法第79條規定效力未定,但其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仍屬有效。
又客戶於112年1月1日成年後,得依民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使其溯及行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5條),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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