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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偷打卡


藍OO 發問於 2022-12-31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一下12月份老闆辦婚禮,所有員工都知道,因為12月份老闆幾乎沒有時間近公司,主管也要協助老闆婚禮,員工上班遲到但是他提前找人打卡,總共抓到3個人(監視器已截影片),但是薪水全勤部分都已經給,請問這部分該怎麼做呢,可以直接以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情節重大開除對方嗎?其中有一個孕婦被抓到2次(監視器已截影片)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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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藍小姐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員工上班遲到,並請他人提前找人打卡,可否直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聘僱契約,謹依據您所述初步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關於員工遲到,卻找同事代打卡,確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事,然是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尚需審酌情節是否重大之要件。
二、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原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內政部76年台內勞字第513949號曾函釋:「本法對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內容標準未有明文規定。又本法第70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故本案擬訂工作規則內容是否合法,應由主管機關參酌勞工法及個案事實狀況認定。」
三、再者,依據最高法院104台上字第2185號民事判決「次按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判斷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之要件,應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致生之危險或損失,即該行為有損害事業主之社會形象評價、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久暫等,均為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衡量標準。」
四、準此,若公司擬以員工遲到並請人代打卡造成出勤紀錄不實,是否可依勞基法第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除員工已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外,並應審酌是否屬情節重大,並應注意解雇最後手段性之原則;另,員工因不實出勤紀錄,致公司陷於錯誤支付薪資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罪責。
謹提供初步意見如上,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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