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同一公司已服務30年預計2023年3月退休新年度有30天年假請問可以全部年假在退休前全部使用完畢嗎
A:
按「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基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依您所述,如果您要將特休在離職前排滿休完,並非不可行,而且離職日期還是以勞工聲明的為主,雇主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更改,惟從勞動契約角度來看,做好離職交接是應盡的義務,將特休累積在離職前集中排休,要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倘若影響公司權益,有權利濫用的狀況,則有可能遭致公司訴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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