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係有關於生活上之相鄰關係爭議。依民法相關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相鄰關係之氣響侵入禁止原則。於您的情況當中,一樓屋主占用一樓之公有地,假設該公有地為一樓屋主所有,其自有使用該公有地並無任何問題,警察也無從干預。再來,雖然一樓屋主得自由使用該公有地,但使用時仍應顧及其他相鄰之所有權人之權益,以維持和諧之相鄰關係。但一樓屋主擺起攤販生意,不僅增加周圍環境之喧囂、振動,甚至排放油煙,是臭氣進入您所居住之屋內,均已違反氣響侵入禁止原則。您是可以向一樓屋主,要求停止或改善。如已造成財產損害或者對您形成極大的精神痛苦,得向一樓屋主請求損害賠償。謝謝您的提問,因仍有部分為事實的推測,以上供您參考,建議可詢專業律師諮詢,以擬定策略,維護您的權益。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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