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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而被開罰單是公司付還自付


郭OO 發問於 2022-11-30 | 臺北 | 其他

Q: 公司屬於股份有限公司

1.想請問如果因公司需要而進入管制區域而被政府單位開罰,這樣罰款是要公司付還是自己付?
2.因為公司接的案子也是屬於政府發包的,可以向政府提出訴願取消那些罰單嗎?

環保法規 行政法規 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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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民法第487條之1第1項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

二、次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按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為民法第487條之1第1項所明定。揆其立法理由揭櫫:為自己利益使用他人從事具有一定危險性之事務者,縱無過失,亦應賠償他人因從事該項事務所遭受之損害,此乃無過失責任之歸責原則中所謂「危害責任原則」之一類型。鑑於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同屬勞務契約,且受僱人之服勞務,須絕對聽從僱用人之指示,自己無獨立裁量之權,受僱人於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自亦宜使其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始能充分保護受僱人權益,爰仿民法第546條第3項規定增訂之。亦即,受僱人聽從指示,因服勞務本身之危險性而受損害者,立法者一方面令僱用人負無過失責任,俾保障受僱人權益,另一方面以受僱人服勞務須無可歸責性為限,始得請求僱用人賠償,資以平衡雙方當事人之權責狀態。」

三、本題行為人因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例如本題進入不得進入管制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性質上屬裁罰性不利處分。行為人如與事業單位(公司)間具僱傭契約關係,而行為人(受僱人)於職行執務因受事業單位(公司)指揮進入管制區,因此受有罰鍰之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如行為人(受僱人) 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舉例而言,例如對於受僱人而言,係受僱在相關區域內工作,形式上認為經僱用人指示進入之區域係在合法範圍內而未予質疑,且受僱人係聽從僱用人指示服勞務進入行政法上不應進入之管制區,在個案情形上依一般社會通念係屬合乎常情,則應可認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此時受僱人因此進入管制區受有罰鍰,且該不利裁罰性之行政處分確定,因此受僱人受有損害,此時受僱人可對於罰鍰金額受有損害部分,依民法第487條之1規定,請求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受僱人主張民法第487條之1之前提,以受僱人服勞務須無可歸責性為限,始得請求僱用人賠償(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號民事判決意旨),此均需視個案認定。

四、另,本題應由受僱人或公司提出救濟,應視受裁罰對象究為進入管制區之受僱人,或是裁罰公司(事業單位),抑或受僱人與公司併受裁罰,均應視實際受裁罰之對象,各別依法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在救濟理由上,應視個案情形,具體提出行政處分有何違法或不當,進而主張撤銷該不利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由訴願管轄機關或行政法院判斷所主張內容是否有理由,據以決定是否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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