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我司前因承包政府採購案,案件結束後2個月竟收到工程局主張我司違反採購合約未按月提交當時的月報表,因而開罰7萬餘元,收受函文後我司立即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並由我司負擔2萬元整調解費用。
現收到調解委員會函覆建議,我司免除罰款7萬餘元,但就申請調解費用是要由申請人負擔。
我司主管及經理討論後,皆認為不合理,我司本就無端被開罰,從無違反任何規定,依審議委員來函意旨是可主張調解不成立在送往上一階審查,想請問實務案例上走無機會我司不用負擔該調解費用?
A:
您好,
一般工程會的調解案調解費用是由申請人先付,如有調解成立,可能會協調由誰付,如協調不成,就是調解不成立,就依合約依訴訟解決。因此, 貴司或許可以請工程會再協調費用應由誰出,如真的協調不成,就會調解破局,要經由訴訟才可以解決。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本律師承辦多起公共工程案件,有多年經驗,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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