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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案,關於民事求償的部份


陳OO 發問於 2006-01-12 | | 資訊科技業

Q: 李律師 您好:

想問幾個問題。

在提出傷害案告訴時,可保留民事求償的部份嗎?( 暫不提告 )

如可保留,可保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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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被害人受傷害後,提起損害賠償之求償方式:
一、傷害告訴後經檢察官起訴,被害人得向「地方法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
(一)受理機關:地方法院刑事庭。
(二)提出時機及方式:經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受理,被害人(告訴人)得於收到法院開庭通知後,以書狀(狀名: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司法院網站有刑事訴訟-參考範例)方式請求賠償。如起訴後已過二週至一個月,尚未收到法院開庭通知者,告訴人可攜帶起訴書及身分證,至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查詢受理案號、股別,以便製作書狀。
※應注意:「檢察官」並不受理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損害賠償應向「法院」提出才是。
(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提起請求。一般而言,即自事發之日起,兩年內要提起之。
二、由被害人另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一)如檢方以「簡易處刑聲請書」之方式,即認定被告傷害罪成立,因係由法院以簡易程序(不開庭為原則)辦理,被害人恐無法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被害人即須另行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請求金額低於50萬者,則向地方法院簡易庭)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之。
(二)縱使,檢方以一般「起訴書」之方式起訴被告,被害人可選擇以前揭第一點所說之方式(向法院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亦可選擇嗣後另行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之。然均應注意事發之日起,兩年(時效期間)內提起之,以免時效消滅。
三、結語:以上第一、二點之方式,以第一點之方式為佳,因有法院之刑事裁判為基礎,且免徵收法院裁判費(即以書狀所載請求金額之1.1﹪計算)。第二點方式,則須徵收法院裁判費。陳先生可參考看看,考量時機提起之。
回覆人:明曜法律事務所-李明洲律師9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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