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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切結書內容有風險嗎?


GOOO 發問於 2022-11-16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想問一下,下方切結書內容有風險嗎?

最近因確診隔離想要向公司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申請書】與【防疫隔離請假及無支領薪資證明】,但公司表示需簽署公司自制的切結書,才會在提出的申請書與無薪資證明上用印,下方為切結書內容:


「本人 於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因同居家人確診COVID-19,申請居家隔離及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因個人確診申請居家隔離。此上述期間本人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確實都在標準的隔離空間,無接觸其他人,亦確實無外出,並確認配合所有防疫政策措施,且未違反指揮中心所實施之措施。 以上聲明均屬實,如有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全勤獎金新台幣 元及 月 日至 月 日 天所支領之半薪。恐口無憑,特立此書為據。」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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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勞工因配合衛生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檢中檢疫」,不得外出上班;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不能工作出勤期間,應如何給假、給薪,得否扣除全勤獎金,說明如下:

(一)、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及同條例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二)、次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業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三)、本題勞工因確診配合衛生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檢中檢疫」,不得外出上班,雇主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給予防疫隔離假,且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有雇主未給予防疫隔離假,或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則可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6條規定,得由地方政府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至於勞工因配合防隔措施,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原則上不可歸責於雇主,故未強制雇主給薪,如受隔離/檢疫者,如果沒有領薪,亦無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則可以申請防疫補償。如勞工受隔離或檢疫之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例如:雇主可以預見勞工出差至國外後返臺,將受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或檢疫,仍派勞工出差至國外,則屬可歸責於雇主,此時雇主工資應照給。亦即,雇主於勞工依法請防疫隔離假期間應否給薪,應視雇主是否可歸責而定。

二、本題雇主要求勞工簽具如上之切結書,關於「○○○於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因同居家人確診COVID-19,申請居家隔離及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因個人確診申請居家隔離。此上述期間本人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確實都在標準的隔離空間,無接觸其他人,亦確實無外出,並確認配合所有防疫政策措施,且未違反指揮中心所實施之措施。 以上聲明均屬實,如有不實,本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全勤獎金」等內容部分,係重申相關法律規定內容,勞工切結該部分內容應無顯失公平之情況或造成勞工處於不利法律地位。亦即,勞工本應確因配合衛生機關「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檢中檢疫」,不得外出上班;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不能工作出勤期間,始可請防疫隔離假,以及雇主不得因勞工請防疫隔離假,扣發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假如勞工以虛偽不實內容請隔離防疫假,雇主應無給假及不得扣發全勤獎金之義務。

三、另切結書關於不實請防疫隔離假期間,應「繳回…所支領之半薪」乙,原則上,雇主於勞工依法請防疫隔離假期間應否給薪,應視雇主是否可歸責而定,已如前述。如在不可歸責於雇主情況下,雇主原則上不用給薪,但如勞雇雙方間有優於相關法令之約定,約定仍由雇主給予半薪,亦屬可行。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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