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請問你在加盟合約中連代保證人也會受到競業條款的限制嗎?
另外競業條款對於乙方的限制有那些,難到乙方就都不能工作,開店嗎?謝謝你!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一般而言,保證人的責任係於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因此除非您與對方所簽署的連帶保證契約中有特別約定連帶保證人有競業條款的限制適用外,原則上連帶保證人不適用競業條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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