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行政訴訟程序,
公司有稅務的問題, 已經完成訴願程序, 並被駁回.
也在二個月的時效內提起訴訟, 今收到國稅局的答辯狀。
如果現在,想要針對國稅局的答辯,再進一步提出答辯中的矛盾,或補充更多的資料和意見,應該寫甚麼向法官表達意見呢?也是答辯狀嗎?
答辯狀的內容,
要再複述聲明及答辯事實嗎?
A:
您好,
原則上,行政訴訟程序中被告會提出答辯狀,就程序及實體問題,在訴願中的主張再完整陳述一次,包括答辯聲明及答辯理由等,都要詳述再檢送一次完整證物,讓承審法官明瞭貴司在訴訟中的完整答辯主張。當然,如有新事證,亦可一併提出並答辯說明。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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