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129條之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及同法第137條之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依您所述,目前債務人尚在按月扣薪中,也就是說,該債權憑證之時效已在您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之薪資時即已中斷,強制執行程序既然尚未終結,依照前開規定,時效也還沒有重行起算,自然也就沒有換發債權憑證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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