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客人退貨無發票

客人退貨無發票


蘇O 發問於 2022-11-06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客人向門市購買商品 不滿商品不符合需求 要求門市退件處理 但因客人發票遺失 無法提供發票明細 可是為了不影響公司商譽 故退件給客人 那未回收發票是否有影響

消費糾紛

瀏覽人數:2465

A:  您好:

關於退貨發票相關規定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可供參考: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因此有各種可能情況,包括客人原發票是否有統一編號(營業人)、貴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是否已經申報,而有不同的處理。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