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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親戚合夥投資一家連鎖餐飲店


高OO 發問於 2022-11-03 | 臺中 | 其他

Q: 我與親戚合夥投資一家連鎖餐飲店,營業一個多月都處於虧損中,因對方不願共同承擔營業虧損,導致理念不合無法繼續合夥。
我們有簽訂合夥契約,合夥時間為二年,共計投之約20萬左右,由我全額出資,另每月所需周轉金也皆由我個人墊付,對方一毛錢都沒有拿出來。並都是以我的名義簽訂各項租約、訂讓合約及也是以我為負責人申請統編、稅籍資料等。
合約中是對方以勞務股東方式入夥。合約有明確規範合夥人二年內不得將持分權轉讓或終止。另有規範如有一方違約或提前解約,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200,000萬元予合夥事業。
並訂定由對方擔任營運負責人,並兼任店內店長職務,負責門市營運所有事務。另付出勞力之合夥股東(每日準時上下班)得領取薪資,為新台幣32,000元。在決算及利潤分配,也明訂每季(三個月)結算一次,不管營利或虧損我都佔60% ,對方佔40% 。
一、首先想請問一下,每月都是盈虧狀態,對方主張我應每月給付32,000元薪資給他,沒有給他薪資我就違約。我的認知我們非勞雇關係,應該沒有薪資的問題,而是股東之間的決算及利潤分配問題,沒有違約行為。
二、對方屬勞務股東在合約尚未終止,或簽署相關協議前,合約還是存在的,所以對方仍須繼續履行他應盡的義務及工作,維持餐廳正常營運。但對方卻認為雙方沒有共識,無法繼續合作下去,就丟下店裡不管,不再來開店了。這個行為是不是已經明顯違約了。是否可以求償懲罰性違約金。
三、因對方應未履行義務之違約行為,對本合夥事業營運有重大不利影響,是否可以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之過失行為,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四、另因每月盈虧所產生之項關債務或虧損資金,是否可以依照合約規範對方佔40% ,請求對方履行債務還款。
五、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及虧損債務,一併於提起訴訟時一起請求賠償。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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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合夥、勞雇、委任關係之問題。

依據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再依民法第677條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依據民法第554條規定:「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如您所述,您與對方共為開立店家之合夥人,約定他方以勞務出資,故您與對方具有合夥關係。
另一方面,您與他方在合夥時既然另外約定,每月針對他方勞務付出給予報酬(姑且不論是以何種名義稱呼),此約定於您們雙方當事人間仍有約束力,不會因為他方同時具有合夥人身分就不算數。
由於您所提問之內容首先須作契約定性,尚須更詳足之資料為判斷,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網址:http://www.eap86.com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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