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您好,就上述若您為該不動產所有權人,應可以所有權人名義,提出民事所有權返還之訴,至於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至於為何您們被判拘役以及有無刑事上訴空間也可一併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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