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若消費者網購商品而店家因瑕疵或是缺貨等情況導致無法出貨給客人,
而店家主動告知並且提出補償優惠,消費者無法接受並要求將缺貨商品寄送,
與到此情況若消費者進行投訴,是否有法條可以保護店家,謝謝。
A:
您好,提供初步思考方向如下:
一、不能出貨給客人屬於民法上給付不能,意即債務人(即商家)無法給付商品給債權人(即客人),依照給付不能的法律效果,債權人(即客人)可以解除契約(民法第256條),並請求退費,先予說明。您可以先向客人說明,目前狀況屬於給付不能,建議雙方可以按照解約、退費方式處理。
二、然而,按照您的說法,客人目前似乎不接受解約退費方式,仍要求您給付商品,對此,有實務見解及論者認為在給付不能情況下,債權人(即客人)若強行要求債務人(即商家)給付,債務人可以拒絕給付。不過這裡還是要提醒,客人如有爭執,最終仍需由法院認定。前述相關見解如下:
(一)「在法律上,原告(按:主張給付不能的一方)已無法強制被告實現債務本旨,依社會通常觀念,自屬給付不能,被告關於啟封後仍得為給付之抗辯,不足為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488號意旨參照。
(二)另有論者認為「依誠信原則無法期待債務人為原定給付之履行時,尤其當給付障礙為無法預見之自然災害或其他無法預期之事件,其除去需重大且高昂之努力,給付之所需與債權人給付利益之不相當,達到無法忍受之程度,應許債務人拒絕原定給付之履行」
三、另補充說明,消費者如有損害,依法可以向您請求損害賠償,而請求範圍包含所受損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減少)及所失利益(可得預期之利益),屆時若客人向您請求損害賠償,您可以向客人說明,此應由客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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