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若工程款40萬因終止合約.營造將40萬轉成保固保證金是妥當的嗎??
若後面與營造已點交完成.但營造廠一直以施工尚未完全.修復中.或是執照尚未申請下來.
未能給予結算.我方該如何處理.
A:
您好:
依您所述,就保固保證金部分,一般工程實務上,所謂的保固保證金,通常是指在給付工程報酬前要求承包商提出銀行保證或扣留一定比率的報酬,供作承包商不履行保固責任之擔保。在您的情況中,若您與營造之工程承攬契約,有保固保證金之約定,您即負有給付約定金額之金錢與營造之義務,假定約定金額為40萬元,而營造以終止合約應返還於你的40萬工程款債務,轉為保固保證金,因給付為同種,並均屆清償期,依民法規定,是可以互相抵銷,所以營造公司原則上將40萬轉為保固保證金應為合法。至於與營造已點交完成,表示營造之承攬工作已完成,原則上營造應無施工尚未完全或者修復中等問題存在,建議您可與專業律師討論,以擬定權利主張之策略,盡速實現您應有的權利。
日新聯合法律事務所 張凱婷律師 TEL:(02)2351-6037FAX:(02)2356-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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