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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留學契約第21條之條文解釋


黃OO 發問於 2022-10-26 | 臺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我於今年9/29與一家留學代辦公司簽定契約,對其服務深感不滿,欲解除合約。我一共申請21家學校,服務方案包括Essay與介紹信的代寫。第一家學校已於10/15遞件(因對方不同意從校表申請,此申請案件為我自己填表申請,但對方有提供寫作輔助(翻譯與潤稿)之服務,其他2間準備於11/1遞件。我們目前陸續進行代寫之訪談。我想瞭解:
1. 定型化契約第21條退費基準之各條例如何解讀?尤其是條例二、三、四
2. 根據定型化契約第21條,業者應該要退還我多少百分比的報酬
3. 如果業者與我在解約退費之事上無法達成共識,我可尋求怎樣的救濟途徑?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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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希望以下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一、本條(海外留學定型化契約第21條)之適用範圍應限於任意終止委任情形:
定型化契約第21條所稱之:「甲方依前條終止委任」,指的是第20條所規定之任意終止情形。換言之,若是您在代辦公司完成委任事項前,就先行終止本件委任與授權之情形才會有本條之適用。
二、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分別規定的是,您於代辦公司完成委任事項前就已經終止契約委任,且對方也已經收取報酬。此時代辦公司的進度假如僅完成入學文件整理、分項、收集之部分時,代辦公司須退還您全部報酬百分之60;代辦公司的進度已幫您完成入學申請並正式送件審查,代辦公司僅退還全部報酬百分之40;倘若代辦公司已幫您完成入學申請並取得入學許可通知書,你們後續也沒有另外約定的服務的話,代辦公司就沒有退費之義務,若有其他約定的服務,則須返還您全部報酬之百分之25。
三、退費標準之,須視情況依21條規定,分別為全部報酬之75%、60%、40%、25%、10%做調整。
四、原則上,倘代辦公司負有退費之義務但不願意給付,您可先以存證信函向代辦公司要求退還相關費用,或是直接向消保處申請調解、法院調解或訴訟處理。
「劉鈞豪律師事務所 劉鈞豪律師 免費諮詢專線04-222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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