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如果在實體店面讓客人訂購商品,
已經有先跟客人說好訂購日期大約7~14天。
在過了不到一週的時間客人說著要退款,
並說著訂單上的注意事項是不具任何法律協議的(該項目內有提到不能退貨),強制要求我們退款,否則該位客人是可以提告的,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A:
您好,
對此問題,以現有資訊,初步說明:
1.您有先跟客人說到貨期間(訂購日期大約7~14天),客人收到訂單上注意事項也未反對,且就契約相關事項如果已經明確(像是買賣相關資訊等),則您可以主張您們雙方之間買賣契約於合意時成立生效,合意範圍包含商品到貨期間及訂單上注意事項,契約當事人均受合意範圍拘束,除非有法律上得解除契約事由(例如商品有瑕疵,不過還是要等到收到商品後才可能會主張),否則客人無法任意解除契約及要求退款。
2.至於客人說訂單上注意事項不具法律效力,需進一步瞭解該注意事項內容才能做進一步判斷,例如該注意事項載明,不問情形一律不能退貨,則可能有違法(像是消保法等)疑慮。
3.請注意,如果是網路購物,則尚有消保法19條,其施行細則18條等規定適用:「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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