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一名在醫美診所從事美容工作者,因服務的項目包含醫療器材,近期發現這醫療器材,長期使用下來有部分耗材的問題,經跟公司反應後,雇主請原廠來說明原因,強調是人為使用不當導致儀器耗損,並要求有使用的人都要賠償!
想請問~這樣的責任歸屬是否太離譜?
完全沒有把儀器壽命的因素納入考量,全部都要怪使用者,公司完全不用付責任嗎?使用者都要賠錢嗎?我們都是在為公司服務客人、為公司賺錢,結果儀器設備問題,竟然都要由我們負責,真的很不合理!
這樣是合理的嗎?這筆金額真的不小~再麻煩各位幫我解惑!謝謝。
A:
您好:
一、按,內政部75年09月02日(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二、本題勞工醫美診所從事美容工作者,工作中會操作使用醫療器材、儀器,而醫療器材(儀器)有因不當使用導致損壞。假設該損壞確實係因勞工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參照上開函釋說明可知,勞工應對雇主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如勞工係明知故意損壞雇主之儀器設備,例如勞工故意持物砸壞醫療器材(儀器)等,則勞工亦有可能刑法毀損罪。
三、但雇主所有醫療器材(儀器)損壞,是否應由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事,倘勞雇間尚有爭議,雇主不可因此「預先扣發勞工之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否則雇主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6條規定,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裁罰。且雇主對於醫療器材(儀器)損壞,是否應由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事,亦不能僅由雇主單方片面認定,如勞雇間有爭議或爭執,雇主僅能循司法途徑尋求救濟,例如雇主向管轄地方法院對加害之勞工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由雇主負舉證責任,由法院法官審理,並由法院法官判斷雇主所有醫療器材(儀器)損壞,應否由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假如法官認定應由勞工負賠償責任,則判斷勞工應賠償之數額為何,此均非由雇主單方片面所能認定。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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