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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屋出租產生之意外責任?

房屋出租產生之意外責任?


施OO 發問於 2006-01-11 | | 金融工商服務業

Q: 請問大律師:
本人將房屋一棟出租給房客,房客之朋友亦隨同入住,其後因為前房客將洗手台破壞造成他的朋友使用後受傷,請問本人要對房客的朋友負法律上之責任嗎?而房客是否也必須負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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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因為洗手台為房屋之一部分,故依民法第191條「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 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之規定,你為建築物之所有人,所以你應對該朋友負責。但若能證明是前房客所為,則你依民法第191條第二項「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之規定,你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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