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有關問題1,說明如下:
(一)、首先,依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原則上,商品標示應依商品標示法之規定為之,但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商品另訂有特別法,則應依特別法之規定辦理。亦即,需視商品種類,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為商品標示,例如:如商品為「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則應依「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為食品標示;如商品為「健康食品」,則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為健康食品標示;如商品為「化粧品」、「洗髮精」,則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為標示。如商品為家電、玩具、服飾、文具…等,則應依「商品標示法」為商品標示。
(二)、次按,商品標示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亦即,如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例如:髮束、髮夾、耳環、串珠等商品,因不適宜於商品本體、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則有關商品標示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
(三)、是以,倘商品未依相關規定為標示,則應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地方縣市政府提出檢舉。
二、有關問題2,說明如下:
(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有關商品漏未開發票,雖涉及違反營業稅法。但如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又所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
(三)、次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一、小規模營業人。二、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省略)…三十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
(四)、亦即,如營業人符合上開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則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能逕指為違法。換言之,如營業人不符上開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情形,卻漏開發票,始有可能構成違法,惟此仍應視具體個案判斷。
三、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