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司法第161-1條第一項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可知非公開發行公司,原則上可以不發行股票。而「股份」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成分,為股東權的基礎;但股份並無實體存在,只能藉由「股票」表彰之,若公司未發行股票,則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可知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公司不得以股東名冊上有記載其他股東名字而拒絕提供。
如您所述,若股東希望公司提供其股權投資證明文件,公司可以自行出具股權證明文件予股東收執。股東亦可要求公司提供股東名冊。若公司無法提供,股東亦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商業司申請抄錄、影印公司之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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