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依上開條文規定,在交易屬於通訊交易(網路購物即屬之)且賣家為企業經營者之情形時,買家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約;或買家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解除契約。也就是在符合上面兩個條件時,買家可以下標後取消訂單或棄標。
依您所述,賣家是個人不是公司,並不符合上開規定,此時則回歸民法規定,既然已經得標,就有付款義務,不得任意棄標。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預約諮詢,謝謝!(事務所Line帳號:042261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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