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在美國成立一家公司,要以美國公司名義向台灣自己的公司借款,
除了訂立借款契約之外,
1.請問需開股東臨時會議嗎?
2.如果需要內容要怎麼打呢?
3.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A:
公司法第15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1.除非有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否則無須召開股東臨時會。
2.以符合上開法律為前提,依一般借貸流程處理。
3.無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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