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一.想請問律師,如果遇到建築施工建造簽訂合約效期為六個月,因定作人於簽訂合約後,承攬人已收受第一期款項,並依照其施作,費用已經超出原有第一期款項,後另一承包商已拖延至本承攬方(泥作)之工程,使工程已無法進行第二工期,導致合約期限到期,是否能向定作人提出解約或終止合約的行動?
二.如承包商目前所施作之工程已超出第一期工程的金額,是否能向定作人提出將未繳的款項結清之要求?
三.如承攬方與定作人所招募之其他廠商發生糾紛時,有安全疑慮並該廠商不配合之行為使工程無法如期完工且進行,承攬方是否能主張解約或終止合約?
四.因承攬方與定作人於合約內並未載明終止合約或解除合約所負之責,承攬方是否主張估價單上之消極利益(目前尚未實現之利益)作為解除合約之損害賠償?
謝謝律師,感謝律師。
A:
您好,
承攬工程如是定作人違反其協力義務(如應提供得以施工或安全無慮之現場,經催告後還不提供),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已付金額可主張抵銷,並主張超過已付金額之損害部分。損害可以包括積極損害及消極利益。
相關法條請參以下:
民法第507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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