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外籍勞工故意損壞公司財產,導致公司損失。
依勞基法12條5款規定可立即簽定終止契約、即民法184條要求賠償
如外籍移工不想轉出決定直接遣返回國,依照我國與他國簽訂條款將付清遣返費用。
如移工已遣返回國,後續須走民法184條打官司賠償,想請問律師是以何種形式進行官司或賠償呢?
A:
您好:
一、如果外國籍移工因故意或過失損壞公司財產,導致雇主受有損害,可撰寫民事起訴狀,記載(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檢具相關事證,向管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外國籍移工負損害賠償,並由法院開庭審理及調查證據後,依法判決。
二、但是如果在雇主起訴前或法院審理期間,移工不願轉換雇主,在台繼續工作,則依法需離境返國。外國籍移工返國後,雇主對於移工之民事訴訟,假如尚在審理中,雖可依法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但法院縱然判決雇主勝訴確定,則雇主將難對移工進行強制執行,除非移工在台灣境內確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三、又,外國籍移工在台灣境內如有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雇主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或訴訟中,因移工將來可能離境返國,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則雇主可能要思考是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進行保全程序。
四、再者,雇主除對外國籍移工提起民事訴訟之途徑外,亦撥打勞動部1955專線或以書面,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外國籍移工勞資爭議協調,由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召開協調會,通知勞、資及仲介公司三方到場,就有關之爭議,進行勞資爭議協調,看勞雇雙方對於雇主所受之損害,有無解決方案之共識,和平解決爭議。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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