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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第491條:「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505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承攬工作之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或按約定給付。惟法律上賦予定作人(即一般俗稱的業主)任意終止權,及定作人得在工作未完成前隨時終止。
不過,定作人雖然可以任意終止,但是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應賠償承攬人(包商)因契約終止的損害,例如:已經購買之材料,包括已經給付訂金但尚未交貨等;已施作工程之報酬;還有承攬人預期可得之利益。此部分因為完全是定作人之任意終止,故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損失。
旨揭稱甲方要求返還材料費用,並未說的很清楚,但似乎是訂購材料之款項,假使已經訂購甚至使用或進場,此部分款項自然不須返還,假使該款項還有其他內容,則請參考上面說明判斷。
以上,敬供卓參。
廣華律師事務所
張珮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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