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所述情況,貴公司應得主張解除或終止契約,不過仍須視雙方契約之內容而定。建議先詳細審閱契約之內容,檢視是否有相關約定,再進一步判斷。同時可參考民法第226、254、256條規定(註)。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A:
您好,有關台端所詢法律問題涉及民法之情事變更:
依照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如您所述,廠商已辦理停業,已無法繼續從事商業行為,構成法律上之情事變更,必須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變更原先之契約內容方屬適宜。
但所詢問題必須注意之部分為您與廠商間之契約,是否有約定相關得終止或解除之內容。故公司可採取何種方式處理相關問題,均須進一步檢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方能擬定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為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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