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賣家雖已出貨,但您並未收到貨物,貨物應係在商品運送過程中遺失,而依民法買賣之規定,可知賣家對於所出售之商品迄交付予買家前,均應承擔商品瑕疵風險,即便瑕疵係由貨運業者之過失所致,亦屬賣家與貨運業者之內部關係,賣家仍應對買家負瑕疵擔保之責,也就是說,您可以向買家請求交付其他一樣的商品或是退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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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賣家有給付商品之義務
(一) 民法第345條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又民法第348條規定,出賣人有交付標的物於買受人並使買受人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二) 查您所述,您向賣家購買商品,賣家有將該商品給付於您之義務,您得依民法第348條請求賣家給付商品。
二、債務不履行
(一)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若您與賣家訂立之買賣契約有約定確定期限,賣家於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若無約定確定期限,賣方於買方得請求給付時,經買方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亦負遲延責任。又依民法第231條,買方得因賣方遲延而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又依民法第232條,遲延後賣方給付,對於買方已無利益時,買方得拒絕之,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又依民法第254規定,若有一方遲延給付時,他方得定期限催告履行,若在期限內不履行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又依民法第259規定,雙方於解除契約時,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二) 查您所述,須先確定您與賣方是否有約定給付之確定期限或您是否已得請求給付,若有約定期限,於期限屆滿時,賣家即負遲延責任;或雖未定有期限,而賣家經過買家之催告後仍未給付,賣家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因此您得請求賣方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又若賣方於遲延後給付,給付時對您已無利益的話,您得拒絕賣方之給付,並請求賠償因賣方不履行而生的損害。您亦得催告賣方履行給付該商品,若賣家不履行,您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價金。
註
民法第229條:「Ⅰ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Ⅱ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Ⅲ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Ⅱ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345條:「Ⅰ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Ⅱ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348條:「Ⅰ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Ⅱ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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