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為本公司有透過人力銀行在網路刊登徵才,但因為一直未面試到適合的員工來任職,
可否因此認為人力銀行的履歷配對服務不符合本公司預期,按消保法要求人力銀行依比例退還之後停刊的服務費呢?
A:
您好: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其中所謂之「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情形下的「最終消費」而言。
二、次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臺八十七消保法字第01250號函:「民眾購買商品,如其目的主要供執行業務或投入生產使用,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者,核與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有關消費者及消費關係之定義未合,尚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惟仍有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適用。」
三、本題人力仲介公司向人力銀行購買相關網路徵才刊登服務,係招募人力仲介公司所需聘用之員工,此種主要目的係供執行業務使用,並非以消費為目的使用,亦非單純供最終消費使用,參照上開規定及解釋函令說明,人力仲介公司向人力銀行購買相關網路徵才刊登服務,應非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自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對象。從而,人力仲介公司並無法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向人力銀行業者,主張終止合約及依比例退還相關服務費用。
四、又,如人力仲介公司欲與人力銀行終止合約,建議應視合約定性之契約類型,及依合約相關規定為之;或與人力銀行業者協議相關合約終止及退費事宜。
五、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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