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司機送貨至客戶家,搬運中不慎撞壞客戶家裡百葉窗,有詢問過廠商,百葉窗可維修使用,但客戶要求更換全新。
A:
你好:
1.按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 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2.依民法損害賠償規定,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如你所述,被毀損的百葉窗是可以維修使用的。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若客戶要求換新,以代回復原狀,而請求為金錢給付,此時之金錢給付係代替原狀之回復,自以回復原狀所必要者為限,若要求更換全新的百葉窗,應扣除折舊之金額,而非是請求一扇全新百葉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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