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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洗衣機退貨問題


ROOOOOOOO 發問於 2022-08-01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最近在某大電商平台網購洗衣機,洗衣機送來的當天就發現許多問題,所以當天立即向電商平台反應。但是每天寫信留言詢問電商退貨進度,每天都是回覆我們“要再確認”。今天已經是第五天了,請問如果電商故意拖過七天,要怎麼辦呢?我們該怎麼捍衛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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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規定。
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消費猶豫期間內您已向企業經營者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契約即已解除,企業經營者即有退款之義務,與其退款作業程序是否有拖過7日無關,因此,請您先行將相關書信往返內容截圖做證。消費糾紛,您可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交付商品,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之方式解除契約,且無須說明解除契約之方式及負擔任何費用。惟有例外合理之情事,依行政院訂定,不得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如網路購物、電話推銷即屬之。
契約之解除,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向對方表示解除已成立之契約關係,雙方無須再負履行給付之義務,並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回復契約成立前之原狀,雙方互相返還已履行給付之義務。又解除權之行使,無須得他方之同意,僅有解除權之人向他方表示解除為已足。
另依行政院訂定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訂有例外之情事,如難以保存者、客製化商品、報紙期刊或雜誌、經消費者拆封之數位商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或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等等,此皆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

(二) 依您所述,您於網路平台購買之洗衣機,網路購物係屬通訊交易之一種,且該洗衣機之性質,非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之各款規定,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得於收受洗衣機後之七日內,向該電商解除契約。若您於收受洗衣機七日內向電商寫信通知欲退貨,即表示解除該洗衣機之買賣契約,且依上所述,解除契約無須該電商之同意,縱電商拖延至七日後,仍不影響解除契約之效力,依民法第259條規定,您須將該洗衣機退回予該電商,而該電商則須負返還價金之義務。

(三) 綜上所述,縱該電商拖延逾通訊交易解除契約之七日,仍無影響契約之解除。



註:
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三、報紙、期刊或雜誌。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手機: 0978932321
Line:wangys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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