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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屋買賣糾紛

房屋買賣糾紛


黃OO 發問於 2022-07-18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你好,我是賣家,六月中簽約,約定明年2/15登記轉移但於8/31清空給買家借屋裝修,履保帳戶現10% 錢在裡面,8/31交屋切結再入10% ,現買家一再要求8/31前讓他進屋測量,因為疫情跟多重考量我不願放行,故要求他不然讓我先動履保的部分款項再測量,買家拒絕,現僵持不下,故買家要求無條件解約,合約訂定若買方違約最多可以跟他要求一成違約金180萬,相對同等請求賣房,為何房仲告知我不放行,買家依舊可以主張法院申訴無條件解約讓我擾民傷財,那契約訂定精神何在?謝謝

不動產法規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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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就上述賣方是否有義務配合8/31前讓買方進屋測量,不無疑問,應先釐清當初契約內容以及相關資料,倘若沒有,買方無故主張解約應有違約責任必須負擔違約金,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可持事證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案件經驗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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