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中原大學旁的中原商圈頂下一間小攤位,一樓的部份房東分為三間,而我是其中一間,前者一位自稱頂讓店面的大嫂透過臉書跟我們洽談,中間我們經過幾次交談都沒說過要開挖下水道的問題,我們在不知情下給了對方頂讓金七萬 中間有一直殺價,因為此小店根本沒側所 需跟隔壁服飾店借。
直到開幕日隔壁便當店的阿姨跑來跟我說,這裡確實要開挖下水溝道,會施工多少會影響生意,也跟我說到之前頂讓給我的人都知實情,我整個很冤,我頂讓金都給了????????????
隨後我便打給里長問,里長也說有此事也要施工,而且施工日期就在近幾個月了
我心想 前者頂讓給我的人 為什麼不說實情
感覺有被騙 我還白白拿了現金去頂讓
我只是一個小妹妹 單純賣早餐
事後我問前者 為什麼不告知我 這樣我還有可以溝通 談價的空間
但對方都說不知情 不知道
我該怎麼要求對方賠償我損失
感覺燙手山芋丟給我
讓我只能默默的接受
但他沒告知
也沒頂讓金 正式合約
我該怎麼叫對方賠償我呢
跪求 律師先生的小姐 幫幫我這小妮子
A:
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 437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您好,就上述可就債務不履行等民法相關規定向當初頂讓店面的大嫂求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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