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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散未清算簽合約


林OO 發問於 2022-07-13 | 新竹 | 營造及工程業

Q: 有限公司解散約一年後接了一場工作,簽約是用解散公司(因不知道不能再用),負責人原本是老婆,簽約時負責人是老公,公司沒清算(不知道要清算),業主匯款都是匯老公帳戶,請問這有刑事責任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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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25條之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可知公司於清算期間仍然具有法人格。又依公司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可知有限公司法定清算人為全體股東,並以清算人為公司之負責人,若您老公是公司唯一股東,則您老公為公司清算人無誤。而依公司法第26條的規定,在清算階段中,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公司得暫時經營業務。因此,清算人所簽的合約當合法成立。然匯款直接匯入清算人帳戶,若未如實申報收入,在清算階段亦未列入所得,則就該部分或有成立洗錢罪、侵占及背信之虞。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因公司清算涉及許多專業法律爭議,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免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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