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網拍客人訂貨不取貨!導致賣家損失商品代墊費用!有客人的名字電話但沒有住址!請問該如何提告!或是有什麼辦法能懲處他們
A:
您好,
您可以提供客人的姓名電話與交易的紀錄,至警局直接向客戶提告詐欺。有關客人的個資,在您提告後,可以請警方去調查,並傳訊對方至警局作筆錄,警方可能會勸諭雙方和解,如雙方無法和解,警方就會把案件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負責偵辦。檢察官會再傳訊對方到庭,如雙方仍無法和解而對方詐騙事證明確,檢察官就會予以起訴,交給地院法官審理。如起訴後,您可以提起附民,向對方求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A:
一、關於您所提出的問題,原則上您並無任何法律請求權基礎,您所損失之商品代墊費用須自行吸收
(一)網路購物的性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屬通訊交易,買方可於收受商品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二)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小字第1914號民事判決,又依上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可無須理由解除契約,則依舉重以明輕之解釋方式,於消費者收受商品前,亦可依上開規定無須理由解除契約。是以,法院既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網購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那麼消費者若「未取貨」,亦可依相同規定解約,不需要負擔任何買賣過程之人力及包裝費用。
(三)訂購網拍未取貨,不成立詐欺罪
1.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然而買家未取貨,並沒有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主觀上也沒有詐欺的故意及不法所有的意圖,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2.與您的問題較相關的是同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本罪要件為: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依您的情況,買方讓您多支出的商品代墊費用,可能造成您財產上之損害,但買方主觀上並沒有間接毀損罪的「故意」,仍難認成立本罪。
3.應注意的是,若被告與原告是同業關係,基於同業競爭的動機,意圖損害賣家之利益,故意上網下標並惡意未取貨,係犯刑法第355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刑事簡易判決參照)。因此,若非惡意下單不取貨,而僅是單純忘記或改變心意,不會成立刑事責任。
註:
1.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第10款:「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2.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 項本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3.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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