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家人去年購入的二手車頻繁維修,今年二月決定不再修了,但負責維修的車廠老闆告訴家人有朋友想購買,預計六月交車,於是有再次維修(老闆的朋友答應支付),在四月想請那位買家支付訂金作為保障,但是一直找理由延期(老闆是中間的聯絡人,所以根本不確定此位朋友的存在真實性),後來到了當初說的六月交車時間,車廠老闆肯定的回覆說24號朋友會去過戶,若被放鴿子的話他會代替朋友買
結果那位朋友並未出現,車廠老闆約29號見面談論車子過戶事宜,到了約定時間,老闆說他在修車會晚一點,之後就無任何消息,電話訊息皆無回復。
想請問的是這過程中因是用LINE聯繫及文字溝通,1.請問這樣有辦法走法路途徑嗎?2.以及能使用什麼理由?謝謝!
A:
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您好,根據上述是否已經有契約法律效力,無法一概而論,可持相關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若確有契約效力,可發函請求對方履約否則不排除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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