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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林 發問於 2022-06-30 | 金門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想請問目前在藝品店上班 (私人的)
如果老闆歇業的話 我有資遣費可以拿嗎
還有休假未休完的部分怎麼處理。
備註:沒有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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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可知若如您所述,藝品店老闆歇業,應該是以前開條文第1款之規定與您終止勞動契約。

另依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老闆應提前告知員工,並使您得另行請假外出謀職,關於預告期間的部分,若您年資未滿一年,老闆應提前10日預告;若滿一年以上但未滿三年,則預告期間應為20日;三年以上者,則預告期間為30日。

此外,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可知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因此,您有資遣費可以拿。

最後,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若您有未休畢之特休日數,老闆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發給工資。所定一日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規定,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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