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般拖延欠貨,如短時間內預期無法解決爭議,通常會先發正式催告函限期請求其履約或解除契約退款,並賠償損失,如對方仍無善意回應,則會訴請法院解決。
相關法律依據:一般先依合約之規定,如無合約,則適用民法第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如需進一步協助,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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