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租賃及債之相對性:
依照民法421條第1項:「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另依最高法院43 年台上字第 99 號判例:「
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契約上所載明之債權人
,不問其實際情形如何,對於債務人當然得行使契約上之權利。」
是以,雖然您將補習班及相關權利移轉由A君承擔,而A君已與房東簽訂合約,但是事實上您與房東之租賃契約並不因此而直接終止。您與房東之間之租賃契約,需由您與房東另行簽訂終止租賃契約始能完成。
但此種情況,一般而言可認定房東係一屋二租,如果房東要求過於不合理,則您可本於先前租賃之部分向房東主張,但實際情況為何須進一步檢視相關資料及實際情況方能擬定採取何種方式為最佳,為確實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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