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們想做一個整合平台去爬取指定網站的資料,在整合平台呈現指定資料,可以連回來源網站,類似skyscanner,會有法律上需要注意的問題嗎?
A:
您好,
依您所述的網站性質,您的平台會儲存其他網站的資料並提供使用者們網站來源,屬於「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可適用著作權法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可以主張在以下情況時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不負法律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但若要適用前開的免責事由,您的網站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另外,若您的平台接受到來源網站或著作權人的通知,告知平台用戶有侵權情事時,應以電子郵件告知該侵權的平台用戶。
需注意的是,就算有免責事由的適用,但若您的網站直接重製、拷貝他人的完整資訊(如文章、影音創作)刊登於網頁上,且未註明出處或是進行不當改動,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著作權侵權風險的評估涉及較多面向,建議網站上線以前還是尋求專業法律人士諮詢協助分析。
A:
您好,依照您的問題,需要注意著作權法相關規範,具體而言,這個平台將會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定義,在這部分要留意兩面向的問題:
第一,「業者本身」架設平台過程或涉及到的著作權議題,比如:在製作指定資料的頁面時,利用到指定資料的圖片、文章,就必須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範,特別是不能完全擷取、複製,否則面臨重製的問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第二,針對「平台使用者」違反著作權的風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控制機制,比如:首先要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再者,要用前述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並執行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因為此部分較為繁複,建議在平台完成建立前,重複確認平台運作機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規範,以避免衍生不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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