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人名由甲乙丙丁戊為代替,公司創立名獨資,實為合夥,公司登記於戊名上,甲為實際主導運行,乙丙戊主要勞力執行,丁為出資較多者,但丁之出資為信用貸款,需從公司營收去償還金額
問題1.丁之貸款出資之金額,因為由公司全權負擔,是否丁之出資則為無實際出資?
問題2.銜接問題1是否除非丁的出資貸款由丁自行負責,只領取公司利潤為單純出資股東,則此出資才會有效?
問題3.上述1-2條件下若丁個人想將公司改為丁之名下,是否有任何權利可以促使丁這麼做?
問題4.在先前有簽立五人合約書,內容有標示因丁之貸款由公司負擔,但丁還是有貢獻這份力且其他人都有負責之崗位,所以不管是利潤及虧損都平分,若後續丁反悔想改為問題2就是公司不用負擔貸款金額,並且發現公司允許順利,不想只是相當出資股東,而想掌握實權,丁有權將公司改為自己所有嗎?
問題5.若是丁的個人想法造成公司團隊問題及運作,其他四人有什麼保障保護自己?除了那份合約書以外
A:
您好 因未能看到相關完整文件,只能暫覆如后:
問題1.丁之貸款如是以丁的名義向銀行貸款,則債務人是丁,法律上還是丁實際對公司的出資,至於公司為其償還貸款,是另一個還債約定,不影響丁的出資,除非丁和公司或其他股東有另外約定
問題2.同上
問題3.所謂改成丁之名下是指公司所有股份都轉給丁嗎?若要改由丁獨資則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至於同意方式則視原所有合夥人所簽合約書相關規定
問題4.同問題3
問題5.除了合約書相關規定外,尚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拆夥的問題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敬上
Tel:02-254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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