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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簽訂供貨契約要漲價

簽訂供貨契約要漲價


魏OO 發問於 2022-06-1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司是一家中小企業有限公司貿易業主,因為最近物價波動大(上漲大約有40% ),我司已與工廠簽訂合約供貨給上市公司,但內容無漲價條款,工廠供應商要求漲價,不然工廠要停止供貨給我司上市公司客戶,我司目前有跟上市公司簽訂供貨契約,契約主要條款有一條契約期間,賣方無權因物價調漲要求增加任何額外費用。請問我司對上市公司有漲價主張權利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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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二、次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當事人苟於契約中對於日後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而綜合當事人之真意、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社會經濟情況與一般觀念,認該風險事故之發生及風險變動之範圍,為當事人於訂約時所能預料,基於「契約嚴守」及「契約神聖」之原則,當事人固僅能依原契約之約定行使權利,而不得再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減給付。惟該項風險之發生及變動之範圍,若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本諸誠信原則所具有規整契約效果之機能,自應許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而不受原定契約條款之拘束,庶符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及契約正義。」

三、有關您提問最近因物價波動大漲約40%,導致工廠供應商調漲,此即有情事變更之情形。而 貴公司有與上市公司客戶之合約,約定賣方(即 貴公司)無權因物價調漲要求增加任何額外費用部分,已就日後所發生之風險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原本基於「契約嚴守」及「契約神聖」之原則,當事人固僅能依原契約之約定行使權利,而不得再根據情事變更原則。

四、然而,如果物價波動大漲約40%之變動範圍,在綜合當事人之真意、契約之內容及目的、社會經濟情況與一般觀念,若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假設例如:因近期烏俄戰爭、疫情致全球運價大漲、能源價格上漲等因素,此種烏俄戰爭導致能源大漲之情形,非客觀常態發展,難在訂約時預見(此需視個案情形而定,不一而同,且需提出相關事證),參照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本諸誠信原則所具有規整契約效果之機能,自應許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調整契約之效果,而不受原定契約條款之拘束。亦即,在此種情形下,縱然 貴公司與有與上市公司客戶之合約,約定賣方(即 貴公司)無權因物價調漲要求增加任何額外費用,仍可依民法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向法院起訴聲請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此種訴訟之性質為形成之訴。

五、換言之,需視物價波動大漲約40%之情事變更個案原因為何,以及是否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是否逾當事人訂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而定,判斷能否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增、減給付或變更原有契約效果。

六、以上回覆內容敬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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