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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2-06-11 | 臺中 | 製造業

Q: 你好!我是一名金屬製造商,事情是從110年9月開始,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跟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簽約訂購三套機械設備,然而乙方因資金不足,經由甲方介紹某銀行並已合約進行借貸,乙方與銀行借貸並簽立(應收帳款合約),後續乙方因人手不足製作困難並趕工為由,與我方接洽並給口頭承諾付款方式及期限,雙方同意但沒簽約開始進行,由我方訂購材料並製作,於110年12月完工並還協助乙方組裝,12月底將設備交給甲方,
問題來了!!至今111年6月了我方都還沒收到貨款,詢問乙方才知道他之前有跟銀行貸款之事,然而甲方開立之支票必須先給銀行做清償,銀行方應收帳款合約金額結清才能給我方
我想請教的是第一:我和甲、乙方都沒簽立合約,只有乙方的報價單跟發票!甲方只知道我方協助乙方之事,
第二:這種情況我能直接向甲方要求請貨款嗎?該怎麼處理?(因乙方承諾支付貨款期限已超過)
第三:過程中我得知乙方經營不善經濟困難外面還欠債,但又怕收不到貨款該怎麼辦?該怎麽做才能確保降低公司損失?
煩請幫忙指導謝謝~打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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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當時為乙方向您接洽,並約定設備製作與報酬,故合約應係成立於您與乙方,惟無書面契約,因此需以其他證據資料證明雙方合約存在。
2. 如上所述,合約應會認定係成立於您與乙方間,因此要向甲方請求貨款較為困難,除非有其他情況,此部分需更進一步了解事實資料為何,才能判斷;至於乙方承諾支付貨款期限已過,此為乙方須付遲延責任之問題,並非無法請求。
3. 此部分可能需將目前本件所有之證據資料,來判斷是否能依民事訴訟法先進行假扣押聲請,進行保全後,再來進行其他程序例如提起訴訟,請求貨款支付。


以上,如後續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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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72-25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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