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通常於法律主張上,如契約有約定,仍會先以主張契約條款為主,至於民法規定中,其中第568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因此在存證信函上應可明載契約約款及上開民法規定為主張,請求給付仲介費用。
然而,如買方於接獲存證信函後,仍不給付時,因存證信函並無執行力,因此仍須透過其他法律程序進行,始可能實現您的債權。
如後續需協助,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絡
蘊捷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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