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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導致公司危機該如何處理


ROOO 發問於 2022-05-29 | 基隆 | 營造及工程業

Q: 請教專業的律師

我是有限公司經營者,因為員工操作機具不慎,導致損壞了A公司的物品約價值500萬,有大概查了一下網路,民法188條會連帶雇主責任,但我公司賠不起,我雖是負責人自己也是剛出來做生意,名下也沒錢,員工本身是中低收入戶更不可能賠得起。

想請教幾點問題
1.當初申請公司,會計師說考慮盈餘分配將我兒子掛名股東,自己在外工作,他有一間房子,會因此也遭連帶嗎? 很怕會連累兒子。
2.我公司當初設立的資本100萬已拿去買機具,因這次意外也損毀了, 等於我也沒對方說的資本額可以賠..A公司說我用假資本額騙他要告我..請問告的成嗎?
3.公司有一輛別人靠行的小貨車,我有跟他寫靠行契約,行照上是寫我公司名子,實際上是車主自己跑工作用,我沒參與,A公司說要申請假扣押扣車,請問扣得成嗎?如果可以扣車主該如何主張他的權利呢..?
4.如果A公司不願協商,我需要申請公司破產清算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但我真的無力解決,先謝謝律師們了。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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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問題1:

(一):原則上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之責任,以出資額為限:

1、按公司法第99條規定:「(第1項)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第2項)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2、假設有限公司所僱用之員工,因執行職務不法侵他人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公司(雇主)應否與員工負連帶清償責任,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原則上,雇主應與員工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假如雇主對於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則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是以,有 限公司對於員工之侵權行為,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需視個案事實情節始能認定。

3、又,假設有限公司(雇主)應與公司所聘用之員工,應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則有限公司股東(自然人)對於前述有限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依公司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以該股東之出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但例外特殊情形下,如股東係利用公司之獨立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而規避其應負之責任,始有依公司法第99條第2項規定,對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且情節重大而有必要,始例外令有限公司股東負清償責任,此即英美法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而本件在股東事前應無法預見有限公司會因操作機械不慎,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有濫用公司有限責任規避責任之情形,較無上開公司法第9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二、問題2:

(一)、目前不確定侵權行為請求權人會依何種法律關係或事證,提出何種民事、刑事請求或行政檢舉,此尚難具體回覆。

(二)、只要在設立有限公司設立之初,確實有依收足資本額,並將公司資本額用於公司經營之用,如將資本額拿去買機具等是,而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指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之情形,原則上即無違法問題。


三、問題3:
能否對靠行在公司之小貨車(下稱靠行車輛)進行假扣押強制執行,及能否於強制執行程序救濟,應視靠行車輛之實際所有權而定:

(一)、公司之靠行車輛,且行照載車主公司您所經營之公司,惟靠行車輛之為動產物權,而動產物權是否轉讓予您所經營之公司,應依民法第761條第1、2、3規定為轉讓。換言之,動產物權移轉應具備(1)物權讓與合意(2)交付該動產(直接占有),或因占有改定取得間接占有等。如不具備上開要件,縱然車輛已於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惟監理機關所為過戶登記,性質上係行政管理措施,實際靠行車輛之動產物權是否移轉,仍應依民法第761條規定為之。

(二)、依題雖靠行車輛於監理機關辦過戶登記在您所經營之公司名下,但實際係由靠行車輛之車主所占有使用,您所經營之公司並未參與,也無占有使用該靠行車輛之事實,則因欠缺上述(2)交付動產之要件,則應不生動產物權移轉之效力。如是,則該靠行車輛之真正所有權人仍為該車主。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人(A公司)為保全債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如經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則A公司得以該准予假扣押之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現因靠行車輛登記在您所經營之公司名下(即債務人名下),執行法院依形式審查,自得對該靠行車輛為扣押執行。

(四)、如靠行車輛真正權利人之車主,欲對於A公司所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資為救濟。


四、問題4:

(一)、因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公司及員工是否應賠償乙事;以及如應賠償,則賠償之數額為多少等,均尚未確定,且雙方仍未達成和解,也未經民事訴訟程序,經司法機關認定,則是否即可認為公司無法清理債務,恐有疑義,尚應思考是否立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二)、如您所經營之公司有意聲請破產,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請求之數額均未確定之情況下,建議可依破產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在破產聲請前,向法院聲請和解,進行法院和解程序,嘗試以和解方式解決爭議。


五、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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