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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關係想展延租屋契約


張OO 發問於 2022-05-28 | 宜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我是在宜蘭五結鄉開火鍋店、房子是租的,每月租金約三萬、107年4月1日開始承租、簽約五年、110年5月13日因疫情嚴重暫停營業ㄧ個月、為了維持員工勉強作外帶、可是生意不到之前的一成。
疫情的關係、所有的投資都還沒回本、又租賃契約112年4月1日就到期、我有問屋主可以再續約嗎?可是屋主說不要續約。
這四年多租金從來沒慢過、也沒過爭吵、我們還想繼續營業、請問因疫情的關係政府對這樣的情況可有配套措施、幫我們展延合約、不然我們真是損失慘重

契約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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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政府為因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進行紓困振興措施,例如推動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受影響事業所需之營運資金貸款等。而政府對於餐飲業近期推動餐飲業行銷補助申請,補助申請期間自111年5月16日至111年6月30日或經費用完為止。而經濟部設有1988紓困振興專線,可供企業或民眾對接紓困相關問題,專線服務時間08:30至18:30,且全年無休。

二、您所詢問租約將於112年4月1日到期,租約為一定期租賃契約,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除有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否則,定期租賃契約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此時承租人民法第455條規定,返還租賃物。而租賃契約能否續約,能否與屋主(出租人),此部分需經出租人、承租人協議為之。政府在無任何法源依據下,是無法強迫個人或團體為財產處分,或強迫締約契約。建議有關租賃契約之續約,在租約屆滿前與屋主(出租人)進行溝通、協商、協議為之,並儘可能將COVID-19疫情衝擊降到最低。

三、另,經濟部近期對於餐飲業推出餐飲業行銷補助申請,補助申請期間自111年5月16日至111年6月30日或經費用完為止,只要貴單位屬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且從事調理餐食供店內立即食用或外帶之業者,及至少開設1家實體店面之餐飲業者。如有開立統一發票之業者,最高可享有促銷或優惠所需經費之50%,最高補助新臺幣10萬元補助;如為免開統一發票之業者,最高可享有促銷或優惠所需經費之50%,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補助。例如:以訂價100元之餐點,如果店家提供8折優惠,消費者可獲得20元之優惠折扣,店家因此少收之20元,將由政府補助10元,以此種藉由消費誘因,刺激經濟增加來客量及消費量。以上資訊亦提供您參考知悉。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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