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諮詢商品標示法相關問題,關於商品外包裝的標示,
請問是否可以以手機號碼來代替市內電話號碼呢?
A: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問題,回答如下:
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目前就標示電話能否以手機號碼代替尚未有函示,但根據經濟部商業司整理之商品標示法暨特定商品標示基準問答集,電話可以公司消費者服務專線代替。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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